第五十八章 大明同荷兰的战争(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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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章 大明同荷兰的战争

荷兰也就是尼德兰七省联合共和国,自1602年开始在东南亚进行香料贸易,为了拓展与中国方面的贸易往来(尤其是丝织品)于1624年在澎湖建立城堡。此动作刺激到当时的明朝政府,而后明朝政府以绝对优势的兵力包围澎湖并与荷兰人交涉,后荷兰人退出澎湖。

交涉过程中福建巡抚商周祚在交涉信中提出如果荷兰人愿意退出澎湖并前往台湾的话,福建政府愿意保障福建至大员间的商业往来。

但是实际上福建地方官员并没有履行诺言,由于海禁令影响,命令与荷兰的公开贸易关系是被禁止的,福建政府理解此点但仍开出空头支票以诱使荷兰方面认同其提议。

在无法进入中国港口贸易的状况下,荷兰船只如要进行中国贸易仅能停泊在漳州湾周边,并借由协助者将货物运上船只交易,在本质上为走私行为。

当时荷兰人在曾为海盗的福建把总许心素协助下从中国方面获得不少丝织品以及其他货物(每年以四到六万里尔购买生丝,合三到四万两银)。此贸易模式在许心素被郑芝龙击败之后荷兰人转而与郑芝龙签署类似条约,但是在合约中并没有确定每年的供货量,因此荷兰方面的对中贸易完全受制于郑芝龙的决定。

对于这种受制于中国方面的贸易状况荷兰方面自然有所怨言,并不断的向郑芝龙提出在中国港口自由贸易的提案。为了表示诚意,荷兰人协助郑芝龙于1630年击败当时在东南沿海势力最强大的海盗李魁奇以试图换取自由贸易。

但是在击败李魁奇后郑芝龙并没有履行约定。郑芝龙虽然掌握当时东亚海上势力,但官位仅为厦门游击,因此实质上并没有决定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权限。

崇祯三年(1630年)三月新任的福建巡抚邹维琏对于郑芝龙等人无视海禁令进行贸易也多所不满,因此在上任后再次发布海禁令,允许有许可令的福建人民下海活动,但不允许外国人至福建贸易。

在这次海禁令发布后隔年获得前往大员许可证仅有6张,而前来的船只更少于此数量,这种状况使得荷兰在台湾的贸易陷入困境。

1633年4月30日荷兰人决定对中国进行掠劫行动后,巴达维亚方面于5月14日派出船只前往大员通报即将到来的作战。荷兰人本队集中了6艘帆船于6月2日出发,另外也集中了各地巡逻中或是顺路船只前往作战,趁西南季风吹起的夏季中国商人会自南方各地回到中国,在此时机对这些船只进行掠劫。

作战目的为“对中国福建沿海进行掠劫活动,逼使中国政府答应其贸易需求,并在掠劫途中尽量降低中国人民伤亡”。

7月5日:Kemphaen与3艘中国帆船到达南澳。

7月7日:舰队抵达南澳。决定perdam及1艘中国帆船前往“好望角”。wieringer以及一艘中国帆船前往锺湾,warmont前往东山进行掠劫。

7月11日:wieringer在掠劫途中与26艘明军战舰接触。

7月12日:tessel、weesp、couckebacker、catwijck、Kemphaen对厦门港内的明军战舰发动突袭,击沉25~30艘大型战船及15~20艘小型战船。荷军战死1人,掳获三艘大型中国帆船及一艘小型中国帆船。

傍晚,厦门商人至荷兰舰队询问。Kemphaen.Zeeburch.Salm及一艘中国帆船派遣至厦门北部进行掠劫,荷兰人除了到处抢夺食物外,还迫使厦门、金门、烈屿、鼓浪屿及附近村落每周提供25只猪、100只鸡、25头牛,否则就再度攻烧。

7月14日,郑芝龙派遣使者对荷兰舰队送交信件,要求释放12日扣留的中国商人,并说明荷兰舰队前来厦门攻击中国船只的原因。

7月16日,Kemphaen、Salm以及两艘中国帆船至厦门北方浯屿进行掠劫,Venlo号快船从巴达维亚至厦门,厦门商人代表再次前来,荷兰舰队提出供给一定数量家禽家畜以换取荷兰舰队不至附近陆地进行掠劫的条件。

7月18日,Zeeburch、Venlo、一艘中国帆船前往围头湾巡弋封锁金门沿海,Kemphaen、Salm、一艘中国帆船前往马嘴湾封锁漳州河和金门烈屿方面航道。

7月19日到22日,4天之中,Zeeburch掠夺1艘柬埔寨船、1艘广东船,2艘中国帆船,其上分别载运盐和西瓜。Salm及Kemphaen掠夺2艘马尼拉的中国帆船,但其中1艘中国帆船很有技巧的逃走了。

7月24日,郑芝龙派遣代表前往荷兰舰队,并提出只要停止战争并撤回大员即可派出船只与大员贸易。荷兰方面回绝此要求。

7月26日,明朝代表送宣战书前来荷兰舰队。

7月27日,普特曼斯派遣使者前往刘香以及李国助据点,寻求支援,要他们与荷兰人联合起来对中国开战,荷人愿意提供大员、巴达维亚及其它要塞之处给海盗做自由停泊买卖。

7月29日,荷兰舰队将宣战书答复送交明朝代表,明荷双方正式宣战。

荷兰在宣战书中提出数项条件作为停战要求:

第一条,希望拥有在漳州河、安海、大员、巴达维亚自由贸易的权利。

第二条,荷兰人在鼓浪屿建立贸易据点。可派遣代表至中国沿海城市收购商品。

第三条,荷兰船只能在福建沿海自由停泊。不准任何中国船只前往马尼拉。

第四条,荷兰人在中国享有与中国同等法律权利。

7月31日,balam、boucaspe从大员到厦门支援荷兰舰队。海澄守军对荷方陆上据点发动突袭,杀死1名荷兰人。

8月3日,荷军得知明朝方面进行动员,除了军队以外征调民船以及物资制造火船。明军并对火船士兵发出:“烧掉荷兰船得200两赏银,取得一个荷兰人头颅得50两赏银”宣告。

荷军自攻打厦门经过22天,荷军已感受到军事压力及悬赏令的恐怖威力。普特曼斯写给刘香的信中提到:“……一官(Iquan)屡屡用放火船及兵船企图于漳州河压倒我们,我们不时受到损害及耻辱而不得不逃走……”

荷军于是将必要的财货转移到吃水较深,不易受到放火船攻击的密德堡号上,再转运到澎湖,普特曼斯的海上优势,因郑芝龙的出现突然之间消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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